从商营电台应否协助政治宣传说起

2010-05-13
 
  商台将深宵节目售予民建联,并由党内年轻党员主持节目一事,引起社会广泛争论。直至截稿之际,广管局接到逾八百多宗投诉,内容大致不满商台把原属公共电波的时段卖给建制派政党作政治宣传,间接影响商台的公信力。事件亦引发另一宗有关民主党副主席刘慧卿藉商台报时时段向市民呼吁争取普选,而广管局亦接获十余宗相关投诉。事件有待发展,但笔者想从商营电台应否协助政治宣传,以至有否需要考虑修改广播条例的角度,提供一些思考。

有政治色彩的宣传广告?
  事件曝光后,商台策划总监黄永坚称,节目虽然为民建联买下,但其原意是为关心社区内一些青少年以及深宵外展社工的关爱行动。节目于五月一日清晨首播,但见主持人及民建联沙田区区议员葛佩帆落区探访夜青并接受质询,节目内访问的对象为民建联议员,亦不断出现「民建联与你关心社会」的宣传字句,以及葛议员讲及自己在区内的工作。可见,这第一集节目借「关爱」之名,有强烈的宣传民建联努力为民请命的成份;虽无广告之名,但有广告之实。

  「政治广告」之界定,向来都受到争议。外国对于政治广告的定义,并非只包括竞选期间政党在媒体中卖广告。根据欧洲一些文件指出,不少议题也可被挪用作政治宣传的议题,包括医疗、房屋甚至堕胎等。美国政策规定,在竞选期间,政党可在主流媒体免费时段中作竞选宣传。不过大部份西欧国家(包括英、法、德、瑞士、瑞典、挪威、丹麦等)都有明确法例禁止一切政治广告,其理念是防止较富有的政党藉主流媒体大肆宣传,而资金较少的政党因而在选举失利,此乃基于一种核心的「公平」理念:政党不应因财力多寡而被「歧视」,否则,最终受害的是选民资讯权甚至社会福祉本身。《十八仝人爱落区》在五月启播,临近五月十六日的补选,不难令人猜测,民建联此举与选举有关。另外,刘慧卿在报时中呼吁听众支持普选,亦间接有宣传投票成份。

  广管局现时为电台设定的第28条订明:「除非得到广管局事先批准,否则不得播放有政治色彩的广告。」「广告」为一特定类型及文本,但「政治色彩」则定义含糊。商台此次做法,明显带取巧成份,一为节目,另一更只是资讯提供。既然如此,商台称只需跟循本身已设立的《节目守则》中第50条,即须向公众交待清楚节目由谁赞助,节目环节中提及赞助商的次数不可太频密的规限。商台事先声明节目由民建联买下,但民建联在节目中的宣传字句是否过于频密,值得商榷。诚然,商台一边厢与民建联「关爱」,那边厢却有刘慧卿报时,是否变相已做到「公平」?不过既然商台秉承公平,又是否需要向其他党派邀请参与节目?譬如说,商台应否同等地向其他政党(包括公民党、社民连)销售其时段?当然,社民连已有其网络电台/电视台的据地。那公民党亦应否参与其中,以示商台的公平性?说到公民党,党魁余若薇在零三年曾暂任主持一职,但播放到零六年年初,商台要结束其节目,因余要筹组公民党,商台当年恪守其中立之道,到今天为何受到动摇?

  商台近年左摇右摆的深层原则,亦见于早前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亦买下商台时段,为其市区重建策略,及加快旧楼清拆,以至降低强拍门槛护航。林郑的做法,亦刚巧呼应政府愈来愈积极的媒体宣传策略。在电台的免费时段播出宣传短片,找来艺人呼吁其政改方案,并警告若然方案被否决,政制将原地踏步。诚然,主流媒体一向都有责任宣传政府政策,尤其政改方案等重要政治议决,是否都应包括其他政派声音,以至民间团体的政治立场,让民众有多元及平衡的讯息,达致更周详理性的决定。

广播条例应否及或如何修定
  正如上文所述,现时法例存在灰色地带,从内容上,怎样为「政治色彩的广告」加入注码,使其更清晰;更重要的是背后的原则应否作出调整。目前广播条例中的电视、电台及广告守则,都以内容断定其政治性,但从原则角度上,是否需要从「中立」角度,考虑加入「平衡」,以至「多元」性?

  观乎外国例子,一些中欧及西欧国家,基于言论自由的原则,均有条例容许主流媒体将时段售作政治宣传用途,但基于公平原则,一些地方强调所有政党均享有同等宣传权利。

  固然,有关政治宣传的法例考虑,必须因应当时政治社会环境,民众的政治意识及享有的资讯渠道。但条例的制订及修改与否,亦存在难度。在考虑因素上,黄永亦提出其复杂性,就是香港欠缺一套完整的「政党法」,使商业媒体不能就政党的财政收入,制定一套对财力大小的政党,订立较公平的收费标准;亦使商台可以利用这缺口而抗辩,称电台向政治组织售卖节目,没有砥触任何法例云云。

  笔者认为,鉴于香港现时民众政治意识日渐成熟,社会不少议题亦因贫富悬殊加剧以及政府施政的失误而被政治化,民间需要更多渠道发泄民怨、宣示自己素求之余,更渴求更多政治、经济、民生的资讯。另一方面,主流媒体在商言商,亦愈发靠拢政治及国家的利益输送,使社会的权力倾斜更趋恶化。条例修改需要审慎考虑,但更需要循公平原则,平衡资讯。在应否容许政治宣传上,一是坚持媒体的相对中立,不容许政党收买时段,一是让媒体百花齐放,但要订定媒体对所有政党有公平处理,包括在收费上按政党的收入作比例性收费。这考虑因素直接牵涉黄永所提到的政党法制定,故考虑需时,而在考虑修改法例的时候,好应让公众有权参与谘询。

商台何去何从?
  除广播条例的考虑外,商台事件正好让我们思考商营电台的社会责任。黄永在一个节目中高声反驳社民连主席陶君行时说:「见钱开眼的是市场销售部同事,编辑部坚持一样野」,反而更突显编辑部对销售部的唯命是从。乔姆斯基(Noam Chom-sky)当提到商业媒体所面对的过滤(filter)时,针对昔日我们期望媒体作为「第四权」应对社会及政府进行监察及制衡,今天已渐次受控于政治及商业利益。商台面对民建联的数十万元而「折腰」,说明媒体沦为政治/政府宣传机器,进一步令社会上的权力倾斜加剧。黄永被大力批评背叛了商台一向坚持的「林彬精神」—敢言批评「左派」、 或者「18楼C座风格」—讽刺政府政策,而向政治及商业势力投其所好,令人不胜唏嘘;其左摇右摆的做法,更突显香港媒体的缺乏核心价值及原则,藉「创意、出位」的技俩求存的困局。

网络媒体成「第五权」之声
  林彬先生的遇害,反映当时社会民怨沸腾,缺乏发声渠道,间接助长激烈的表达行为。今天,网络群组动员谴责商台的行为,更亲到商台示威,反映今天民众会更直接向媒体宣示不满,变相实践「第五权」—制衡媒体作为第四权的力量。当我们高呼主流媒体必须负起社会责任的同时,由民众参与的网络组织又能否有效地监察主流媒体,提高其问责性,又补其不足,鼓励基层民众发声及多元讨论,形成持久的公共领域力量,正是我们需注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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