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专员禁绝狗仔队偷拍?

2012-04-13
  去年六月,艺人黄宗泽在家中遭《忽然1周》从外偷拍多帧全祼照。同期,另外两名艺人陈自瑶、王浩信亦被《FACE》周刊从外偷拍家中亲热照。就杂志连番偷拍旗下艺人和刊出这些照片,无綫电视罕有地作出强烈谴责,指偷拍侵犯私隐,属不道德行为,更安排三名受害艺人到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简称公署)投诉。当时同行的演艺人协会理事陈芷菁表示,希望公署是有牙老虎,能规管偷拍行为。

  经调查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简称私隐专员)上月底就这两宗偷拍事件发表报告,裁定三名艺人的投诉成立,认为记者当时的偷拍行为,属不公平收集个人资料,违反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简称《条例》),杂志须为此负责。私隐专员并发出「执行通知」,要求杂志纠正其行为。两份杂志不服,要求行政上诉委员会推翻私隐专员的裁决。

舍法院和报评会,改向私隐专员求助
  消闲娱乐杂志近二十年来在香港大行其道,很多的内容都涉及知名人士的私生活,一些更不时以偷拍艺人作招徕,但受害艺人却绝少追究,唯一例外的是钟欣桐。2006年,《壹本便利》(即《FACE》周刊的前身)刊登钟欣桐在马来西亚于表演场地后台更衣时被偷拍的照片。钟欣桐以「违反保密责任」入禀法院,控告该杂志及总编辑,成功取得临时禁制令,不准《壹本便利》和其网站再刊登有关相片。另一方面,香港报业评议会(简称报评会),亦公开谴责《壹本便利》刊登钟欣桐被偷拍的照片。

  三名无綫电视艺人舍法院和报评会,而求助于私隐专员,明显有多重好处。首先,投诉人好整以暇,只需向公署人员讲述事件,并让他们入屋视察,待到调查确定投诉成立,才决定是否循民事法律途径追讨赔偿。换言之,投诉人免却一开始就自行打官司,节省大笔律师费,而承担的风险也大大减低。其次,私隐专员调查时,有权传召证人和索阅资料,被投诉的杂志要配合;倘若向报评会投诉,作用就明显差得多,因为这些杂志一般都不回应报评会的查询。

私隐专员充当有牙老虎?
  更重要是,在裁定投诉成立后,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比评议会的公开谴责,以至法院的禁制令更具威摄力。禁制令一般只保护原告,杂志可改为偷拍其他艺人,但「执行通知」则富弹性,发出的指令可能只协助个别投诉人解困,但亦可能惠及所有人。十多年前,一名女士向公署投诉,指《东周刊》未经她同意,在街上拍摄她,并将照片刊登。私隐专员裁定《东周刊》违反《条例》,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该杂志确保日后不会在未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公众地方拍摄可识别容貌的人物照片,但符合特定情况和要求的除外。后者包括公众人物、从行为上显出愿意被拍摄的人士、无意中被摄入镜头的人士和杂志刊登照片时已用技术遮盖容貌的人士。很明显,公署这个指令并非回应个别投诉,而是规管日后所有拍摄工作,收紧香港新闻界一贯享有在街上拍摄人物照片的自由,并要求报刊在「打格仔」后才刊登照片。由于《东周刊》上诉得直,该「执行通知」作废。上诉庭裁决,该刊记者在街上拍摄不知名的女士,不算收集个人资料,因此不受《条例》规管。上诉庭并申明,香港保障新闻自由,记者在公众地方拍摄人物照片,就算未得当事人同意,一般不抵触《条例》。

  公署的职责由《条例》赋予,只监督个人资料有否得到足够保护,包括公平收集、不被滥用、妥善储存等。换言之,公署并非提供全面的私隐保障,但多任私隐专员都曾批评香港私隐立法不足。从《东周刊》案到艺人被偷拍事件,公署均积极回应,并试图为投诉人提供更大的保障。经历多年前《东周刊》案的挫败后,现任的私隐专员能否把握今次艺人投诉的机会,变身为有牙老虎,严打甚至禁绝狗仔队的偷拍行为?这一方面要等待最终的上诉结果,另方面要视乎「执行通知」的具体内容。由于杂志上诉,后者尚未公开。然而,从《东周刊》案和今次调查报告推断,「执行通知」极可能关乎记者的日常操作,包括要求两份杂志制订采访守则,并确保员工日后采访拍摄时要尊重他人的私隐。两份杂志一旦上诉失败,又不履行「执行通知」的话,则属刑事罪行,但假若「执行通知」的内容太笼统,不论杂志在履行或公署在监督方面,都会可能出现各种难题。

狗仔队偷拍与公众利益
  两份杂志都认为,报界有权就关乎公众利益的事情作正当和深入的探究,而被拍摄的几名艺人是公众人物,更可能是年青人的榜样,言行受到公众关注,尤其是他们有否隐瞒同居。杂志旨在报道真相,照片则是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成品,艺人身体的敏感部位亦已「打格仔」遮盖。因此,私隐专员受理投诉并展开调查,是侵犯杂志根据《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所享有的权利。两份杂志又坚称,有关的拍摄活动不算收集个人资料,不受《条例》规管。

  然而,私隐专员引用《东周刊》案的上诉庭判决,指报界拍摄时,如知悉目标人物的身份,便算是收集个人资料,而使用的手法须合法和公平,才不违反《条例》的规定。另方面,私隐专员承认,现时的法例未为偷拍下定义,更未禁绝偷拍行为。他又强调,《条例》并非一律禁止传媒机构偷拍特定对象,至于个别偷拍手法是否公平、有否违反《条例》,则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判断。

  私隐专员从三方面判断两份杂志使用的手法是否公平:(一)投诉人当时是否享有合理的私隐期待?(二)记者成功偷拍是经过长时间和有计划地监视投诉人;(三)杂志收集投诉人的个人资料,是否关乎公众利益?

  私隐专员指出,《条例》并未规定传媒拍摄公众人物或艺人须先征得同意,但记者采访时应尊重当事人的合理私隐期待。首先,任何人在家中所享有的私隐期待,都比在公众场合为高。经过实地考察,公署确定投诉人的住所享有较高的私隐度,单凭肉眼以至一般的长镜头,根本无法看到住所内的活动。再者,裸露的身体和是否同居,都属敏感的个人资料,未经当事人同意,不能随便采集和公开。因此,私隐专员认为,杂志偷拍投诉人在家中裸露身体或亲密行为,是严重侵犯私隐。此外,杂志亦向公署证实,记者是夜以继日、守候多天,才成功偷拍有关照片。私隐专员认为,除非有正当理据支持,否则这种长期监视、从远距离利用长镜头偷拍的行为,不能视作公平收集个人资料的手法。

  最后,私隐专员裁定,两宗偷拍事件都无关公众利益,纯属满足读者的好奇心,而《忽然1周》的报道更是聚焦于黄宗泽的裸照。调查报告强调,必须区分「公众利益」和「公众感兴趣」。前者应涉及公众有正当理由关注的事项,而传媒的报道会有利于公共事务的讨论;至于后者,往往是对个人私事的低品味描述。私隐专员并指出,假若传媒的报道不涉及公众利益,纯粹是披露艺人私生活,记者收集艺人的个人资料时必须公平,并要顾及会否侵犯私隐。

  在今次调查报告中,私隐专员触及的不限于《条例》本身,即两份杂志有否公平收集个人资料,而是涉猎多项近年保障私隐的重大议题,包括「公众利益」和「公众感兴趣」的区分,名人可否享有私隐?传媒并未擅闯他人住所,改为在外面埋伏、监视并利用特强镜头偷拍,这种做法算不算侵犯私隐等等。英国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台湾法院近年都曾就私隐权和狗仔队偷拍作出裁决。假若今次艺人投诉偷拍的案件上诉至高等法院甚至终审法院,这将为香港法院提供绝佳的机会,综合考虑科技进步、媒体生态、狗仔队文化等因素,审视香港法律应如何保障私隐,以及如何适当地平衡私隐权和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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