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采访变成袭击–从成启聪案说起

2013-10-11
  去年一月,《苹果日报》摄影记者成启聪在采访期间,与政府总部一名保安员发生碰撞,后者跌倒地上。该名保安员虽无大碍,但坚持报警,指成启聪打人。律政司其后决定检控成启聪「普通袭击」罪。成启聪因采访成为被告,折腾近两年才脱罪。其实,去年还发生另一宗同类案件,但传媒未报道,没引起公众关注。一名电视台摄影师同样因为采访期间碰跌保安员而被控普通袭击罪。摄影师不想官非缠身,承认碰跌保安员,签保守行为一年,以换取警方不提证供起诉,尽速了结案件。根据这种安排,被告不会留有案底,但要向法庭缴纳数百元保证金,承诺一年内遵守法纪、行为良好。两名记者的遭遇纯属偶然,抑或香港记者今时今日外出采访拍摄,要冒着被检控的风险,随时可能变成刑事案件的被告?

普通袭击罪
  成启聪和该名摄影师都被控普通袭击罪,违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该项条文只有简单的规定:「任何人因普通袭击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1年。」。普通袭击(common assault)的定义至今仍未写入香港的成文法。根据普通法,袭击(assault)是指被告的动作致使受害人意识到即时和不合法的人身暴力,而被告是有意或罔顾后果地作出这种行为的。(any act that intentionally or recklessly causes another to apprehend immediate and unlawful personal violence)

  换言之,普通袭击罪与很多刑事罪名一样,既要证明被告作出非法行为,又要证明被告有犯罪意图,才能入罪。但另方面,被控普通袭击罪的人可能只是轻轻碰撞对方,甚至并未触及对方,例如举起手作势打人,而对方亦未因此受伤。事实上,假若对方受伤,警方可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9条的「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起诉被告,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刑罚是入狱三年。

成启聪案一审
  成启聪被控普通袭击罪,案情指他与其他记者在政府总部西闸外等候病愈上班的教育局局长孙明扬。当孙的座驾抵达时,一众记者趁闸口的栏栅升起,一涌而入追着座驾,希望拍得孙的照片。其间,守闸的保安员为阻止记者,曾一度扯着成启聪的背囊,但被成启聪挣脱。孙的座驾驶入停车场后,该名保安员赶到,要求记者们离开。

  该名保安员供称,成启聪当时向他说:「阻住哂」,并随即大力撞击他,令他失去平衡跌倒。成启聪则作供说,当保安员驱赶记者时,他只问了一句:「你系边位?」,并意外碰撞保安员,令他跌倒。

  成启聪和保安员曾发生碰撞,控辩双方对此未有争议。审理这宗案件的裁判官要裁定:到底碰撞是意外还是刻意?裁判官认为,成启聪和保安员两人都未说出真相,更指保安员的证供有夸大之嫌。裁判官又认为,闭路电视的录影片段较可信。片段显示体重约一百七十磅的保安员急步走向成启聪,不排除成启聪为闪避保安员而转身,但结果发生碰撞。裁判官认为,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普通袭击罪的所有元素,尤其是成启聪袭击保安员的主观意图,或他对保安员曾作出有敌意的行为,因此判成启聪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并下令控方支付成启聪的讼费。

成启聪案二审
  律政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指裁判官不但错误地认为案中至为重要的,是保安员证供的可靠性和可信性,而且忽略了保安员的部份证供,包括成启聪并未道歉和扶起保安员,因而错误理解案中事实。控方并且认为,判裁官作出对成启聪有利的推论,这等同臆测。控方更批评裁判官刚愎,作出有悖常理的裁定。

  今年九月中,高等法院原讼庭驳回控方的上诉。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控方对裁判官的批评,不单否定裁判官判断和裁决案件事实的权力,并且属没完没了地争拗有关裁断。再者,一审聆讯的记录显示,裁判官曾整体评估保安员的证供才作出取舍。因此,原讼庭法官不认为,裁判官裁断保安员证供有夸大之嫌,有悖常理。

  原讼庭法官并强烈批评控方指裁判官臆测,属矫枉过正、吹毛求疪。原讼庭法官也看过录像,不认为裁判官提出的可能性不属另一合理推论,即成启聪出于自卫免受冲撞才意外碰到保安员,而这并非凭空为成启聪开脱。因此,原讼庭法官维持原审判决,即成启聪罪名不成立,控方需承担成启聪的讼费。

  由于控方不再上诉, 案件总算了结。成启聪接受传媒访问,以噩梦形容今次的经历,每次上法庭的前一晚,都要服安眠药才能入睡。他慨叹,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因控方用的是纳税人的金钱,有着无限的人力和财力。被官非缠扰近两年,成启聪曾想过认罪,好让事件快些平息。

  至于上文提到的电视台摄影师只承认当时一个转身,保安员便跌倒地上,但他选择签保守行为了事,认为自己只是一个个体。言下之意,他考虑到控方有的是时间和资源,案件不知会拖多久,而且胜算难料。然而,签保守行为未必是最保险的做法,这名摄影师日常仍要采访拍摄,如一年内再发生任何类似碰撞,会被指违反守行为的规定。

控方穷追不舍?
  话说回来,裁判官和原讼庭法官看过录影后,都不排除另一个可能性,即成启聪是出于自卫,才意外碰跌保安员。为何控方坚持检控成启聪?有律师认为,既然保安员报案,警方便要介入调查,而起诉成启聪,也不算过份。举例说,有人在便利店偷了价值仅几元的饮品,一旦被捕,也会被警方送上法庭。然而,两者很难相提并论。到便利店偷东西,有犯罪意图的机会较大,但采访期间出现混乱场面,发生碰撞不足为奇,极可能纯属无心之失。因此,警方和律政司放过记者一马,在法律和人情上也说得过去。

  成启聪想休息一下,早前已辞去《苹果日报》摄影记者一职。有人猜测他被检控,是冲着《苹果日报》和壹传媒集团而来。这种说法未见充份证据支持,而且被检控的还有电视台摄影师。反之,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宗案件都源于现场未有便利记者的采访安排,再加上保安员阻拦,才发生不必要的碰撞。如果记者因此被检控越来越常见,受影响的不只是一两家传媒机构,而是整个香港新闻界,采访自由不但得不到任何保障,记者也变成高危行业。

成启聪不认罪的意义
  成启聪认为,不妥协的最坏结果是被定罪和留有案底。但他考虑到,一旦认罪就会为行业带来负面影响。诚然,认罪与否,是个人极困难的决定,旁人不宜指指点点。事实上,很多律师都会建议被控干犯轻微罪行的被告签保守行为,以免夜长梦多。然而,成启聪今次不认罪,确是影响很大。首先,如果他认罪,律政司便接连在两宗案件中都轻易胜出,完全不用证明记者有没有犯罪意图,这可能导致保安员动辄报案、记者经常被检控。

  反过来,成启聪不认罪,律政司才会被裁判官和原讼庭法官质疑,当时的情况并不一定如控方所描述。再者,上诉判决维持原审决定,控方要支付成启聪的讼费,更是有力证明检控没有必要。经过这一役,律政司遇到保安员与记者发生冲突,会较小心处理,不会完全依赖保安员的证供,而是在事态相当严重又证据充份的情况下,才检控记者普通袭击罪。

摄影记者的准备工夫
  称职的摄影记者要具备一定的摄影技巧和新闻触角,但最好也能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应对在采访现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例如什么是私人地方,被保安员阻拦时要注意什么,以至懂得评估惹麻烦的可能性等等。遇上要据理力争的情况,应尽量心平气和,避免被指初则口角、继而动武。一旦出事,可先联络工会或行业组织寻求帮助。至于记者工会和行业组织则要定期与政府部门、警方及大企业等沟通、协调,争取改善采访安排,也可以详尽公布哪些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做法属于漠视采访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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