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言论自由

2000-10-15

  广播事务管理局最近谘询有关广播事务的守则,其中最为人争论的是「个人意见节目」及节目主持人申报利益的问题。

  有关官员在对外解释为何建议这些新例时,经常引用澳洲一位电台节目主持人在收受利益后,对银行业不予批评的事例,说明申报利益的必要性。虽然澳洲广管局确因多宗电台节目主持人「公器私用」而考虑立例要求主持人申报利益,但是不可忽略的是,澳洲商营电台一向都是由业界自行监管,只是由于最近出了一些问题,澳洲广管局才有此议。

越俎代庖庸人自扰

  反观香港至今仍未有明显案例显示目前的电台节目主持人,包括「接听电话」(phone-in)节目的主持,有「公器私用」的情况出现。香港广管局何以庸人自扰?相反地,有关部门为何不参考澳洲的经验,尽量让业界自我监管?

  事实上,在数码化的大趋势下,不论广播电台或电视频道都愈来愈多,传统上以「资源匮乏」为理据的监管哲学,已不合时宜。大气电波已非极度罕有的资源。一个以光纤传送影像的有线电视系统,可以提供过百的频道,数目上比任何一个城市的报章杂志都要多。假若我们是尊重多元意见、尊重市民选择,珍惜言论自由、拥护民主、拥护开放,目前电视电台的管制便应逐步减少。当市民有众多选择时,政府除了仍要保护青少年儿童及弱小社群外,实在毋须为市民越俎代庖。

「事实」与「意见」难分

  至于「个人意见节目」的条文,有不少地方是值得斟酌的。记得十多年前讨论公安法虚假消息的条文时,已有不少有关「意见」、「事实」及「虚假消息」的讨论。希望有关官员能把该项辩论重温一遍,相信对日后制订政策大有裨益。

  「事实」与「意见」不容易划分。虽然有不少事实,如「火灾发生了」、「车祸死二人」、「江泽民访美」等「赤裸裸的事实」(plain facts)都显而易见,但是一些具「争议性」或「须受阐释」才可呈现的事情,便很难界定是「意见」还是「事实」。

  举例来说,「特区政府无能」或「一国两制已成功落实」这两个命题,对某些人是「事实」,但对某些人则只是「意见」,甚或是「偏见」。遇到这种情况,究竟由谁决定它们是「事实」还是「意见」?假若说,如非纯「赤裸裸事实」(plain facts)的节目都算「个人意见」节目,那么相信除了「新闻报导」外,没有一个不是「个人意见节目」。要是这样,这条规例的作用何在?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此类节目须半小时宣布一次为「个人意见节目」。政府官员也太低估香港市民的判断能力了。若非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也有相近的条文,大家一定会怀疑香港特区政府另有所图。但要注意的是,英国的条文并没有半小时宣布节目性质的要求。

  尽管英国是有「个人意见节目」的条例,但是香港是否就要紧跟呢?美国是没有这类条文的,为何香港又不跟美国呢?采纳别国的条文时,官员们是根据什么准则呢?

「虚假」与「真实」难辨

  作为一般指引,「意见不应以虚假证据为依据」的观点,相信没有人会反对。但是作为管制媒介的条例,它不单只难以落实,更严重者会导致言论收缩,危害新闻自由。


广管局谘询中包括电台清谈节目主持应否向公众申报利益。

  时事评论员很多时所依据的消息一时间是不能证实,或无从证实的。但作为一种参考意见,她∕他的评论却对多元社会有利而无害。评论员往往会对事物发展作出评估及预测,有些当时是是「事实」的事情,后来都可变成「虚假」消息,评论员若因此而受罚,势将打击言论自由。

  再举一个例,评论员在金融风暴到来之时,认定地产市道将会下跌,但地产商及政府都驳斥为与事实不符,因上季卖地及卖楼数据仍然理想。结果评论员的推测(意见)在大半年后才应验,但让他发表言论的媒体可能已被重罚。

  另一事例是一国家领导人经常被传出身体不适,但发言人照例否认。假若评论员持怀疑态度,并据此而评论国家领导人去世后之种种变化,她∕他们所属的媒体便触犯条例。更恶劣者是政府官员或财团因种种原因,向媒介放出虚假消息,评论员在多方求证下,仍未能发觉为伪造消息。若基于这些消息而作出评论,评论员及其机构即「中箭下马」。

  最后一个例子是最近的「八万五」房屋政策。在特首公开宣称早已取消这项政策之前,全港绝大部份市民及新闻人员都以为这项政策正在执行中。评论员当然都以此「事实」为据,评论房屋政策。但日后才发觉原来他们所依的是「虚假」消息。若新闻工作者或媒体因此而受罚,那么谁还愿意当时事评论员?

保护新闻自由原则

  新闻自由其中一个重要原则是让新闻人员评论报导时,无所畏惧,畅所欲言。其中或有不依事实或不公正的情况出现,但若是社会存有多元媒介及声音,市民自会作出选择及制衡。破坏新闻自由远比保护新闻自由容易,进步开明的社会,都会珍惜言论及新闻自由,不会随意干预媒体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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