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政策角度探讨 时代华纳与AOL的合并

2000-02-15

  时代华纳(Time Warner)与AOL(American Online)在一月中宣布「合并」,初听到消息还以为两间公司在「平等」的地位下联合发展更大业务。但后来见到AOL主席兼行政总裁Steve Case的照片登上头条,而华纳主席则只坐在一旁,有些报纸则连他的照片也找不到,这就知道传统传媒的形势不妙。果然,是次AOL与时代华纳的「合并」中,时代华纳只占新组公司百份之四十五之股份,失去自主权。

  要是问究竟为什么传统媒介不敌新媒体,倒不如问时代华纳为何会接纳被收购的建议,又或是为什么AOL愿意负上时代华纳这个「重担」呢?

业务饱和求新路

  表面上看来,时代华纳集团最近两年已转亏为盈,旗下除了拥有电影音乐事业外,还囊括了百份之二十的美国有线电视市场和有线电视新闻网路CNN。觊探其业务,前景可不太乐观。

  第一,事实上,时代华纳集团庞大,部份业务边际利润太少,再加上有些项目出现重大赤字,需其他盈利的业务来「补贴」亏损项目。第二、业务越大,涉及的范围也越广,时代华纳无论硬件(hardware)、人手及流动资金亦十分庞大,单是新闻业务的人手已超过不少大型上市公司。虽然集团和生意额大,但是要维持庞大运作,亦不轻易赚钱。

  至于前景,我相信不合并的时代华纳也不太乐观,时代华纳不但已雄霸新闻杂志和有线新闻市场,它在有线电视和电影市场也占一席位。然而,现时的净收入也不见太多,业务发展可能已饱和,公司要有迅速增长,只可凭现时多媒体的内容,如在互联网上拓展业务。所以时代华纳选择与AOL,以至EMI合并也不是没有因由。

落实电讯传播政策

  时代华纳靠拢AOL似乎理所当然,但是AOL又为何钟情华纳呢?事实上,AOL收购华纳的消息传出后,股价即时急跌,商界的即时反应反映了此等忧虑。


时代华纳与AOL合并,成新超级跨媒体。

  对于这次AOL的举动,一般的解释重点在于增强网上的内容,例如,将来网民可在网上直接下载《时代》杂志的内容,又或者利用时代华纳的有线电视网络发展宽频上网,在网上提供更多多媒体的内容。

  然而,AOL现占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超过一半市场,旗下的ICQ网上聊天未有受到强劲对手威胁。大约一年前,AOL收购的网景Netscape浏览器也是与微软Microsoft的Internet Explorer两分天下。在一股科技热下,AOL似乎仍有发展潜力。如今AOL决心跟时代华纳合并,可能与政府在电讯和传播政策的透明度和一九九六年的电讯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1996)落实有关。事实上,任何一个地区包括香港的媒介和新媒体发展方向和成功,与研究电讯政策当局对市场的前瞻有莫大关系。

法例放宽成关键

  发展网上多媒体,如电视和电影,需要洞悉政府和市民对互联网的尺度,如果法例根本不容许任何有关与性和暴力节目在网上播送,我相信AOL根本不会考虑跟时代华纳合并。试问有多少套电影没有半点暴力和色情?只是程度而已。

  在九六年,美国通过电讯法内有关传播不雅内容(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的规定,任何对市民有害的不雅内容均不容许在网上让他们下载,而且网络供应商须负责所有法律责任。在九六年,法例之所以受议员支持而获得通过,可能因议员对新媒介的性质不太了解。直至九七年七月,法院裁定《传播不雅条例》实属违宪,于是,除对儿童有直接影响的色情(obscene)内容外,一般有限度的不雅(indecency)内容仍然可以接受,以保障言论自由。就在这个大前题下,网上多媒体内容受到法律限制的疑团便解开了。


美国传播法以开放竞争策略为依归,有利多媒体发展。

  其次是传播法对媒体拥有权的放宽。在美国,一直有社区和宗教团体反对媒介的收购,他们认为收购间接造成垄断以及减弱社会和少数团体的声音。但九六年的传播法重新肯定政府的政策,内容不但放宽电视和无线电台的限制,亦放宽有线电视和无线电视网络的跨媒体拥有权,也放宽有线电视和多频道电影供应商(Multichannel Video Service)的限制。这法例当然对发展网上电影服务有直接利益,最少将来在未界定网上多媒体或其他互动服务是否属跨媒体垄断时,仍有法律背后精神。即以开放竞争的策略为依归,不会因新媒体而制定新法律以拖慢新媒体的发展。

  如果香港政府早在九十年代中已有明确的发展策略,在收费电视、有线和互动电视的发展、宽频网络或低收费的互联网服务的发展,可能已远超其他东南亚国家。

单一规管有利发展

  美国传播法对于媒体发展其他业务的清晰度也铺设了今日AOL的收购行动,虽然法例中没有订明互联网受政府的限制和义务,但是其以媒介性质分类以厘定法律的应用范围(2-wire solution)实对多媒体发展有利。意思是当有线电视发展电话通讯时,新通讯业务只是受有关电讯条例规管,而不是同时受电话通讯和有线电视法例的监管。于是,政府对每一个媒体每一次只用一个标准,不但取消双重监管,而且帮助媒体开拓新媒介业务。

  引用其法例背后发展精神,虽然并未确定AOL与时代华纳和EMI结合的庞然巨物会推出什么新媒体,但如果这媒体只清楚接受单一法例的规管,对开拓新领域的投资者来说,无疑是强心针。

  有人问,AOL与时代华纳结合后又如何?我个人觉得这次新跨媒体合并仍未划上休止符。事实上,九六年美国电讯法也放宽了电讯事业与媒介的跨媒体发展,现代新媒体除了有新闻资讯、娱乐(包括电影、电视或音乐)和互动服务的功能外,也应包括电话电讯服务。电讯法会否已预言电话电讯公司是AOL的另一个收购对象呢?

  既然法例制订隐藏无限新媒体发展的契机,香港是否应藉这合并,反思现时媒介和电讯法例的方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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