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建、营运及转让」的规划原则
若套用「文化资产」这概念来考察上述三项计划,可以引申出不同的讨论,说明规划者在处理文化项目时,应具备不同的思考逻辑,避免把问题以同质的方法来看待。港府在近年处理文化基建项目时,似乎已形成一套特定的风格,即以兴建(Build)、营运(Operate)及转让 (Transfer)(简称BOT)作主轴,设计文化项目的规划工作。BOT要求承办文化项目的组织兴建或重建某类文化设施,承办者享有经营权,并于一定年期届满后把项目交回政府手中。
BOT还有一些隐藏的、辅助性的原则,即经营者在项目内可自行厘定补贴原则,以项目内的商业部份补贴亏损项目或文化支出,这意味整个项目必须内置商业营运的元素,而且所占比例必须达致某程度的商业效益,才能吸引投标者竞遂项目,并确保项目日后有稳定的收益,支付发展文化、修护文化项目的支出。
BOT这项规划手段本身不一定错,它尝试设计一个持续发展的框架,让文化项目跟商业营运互惠互利,也减低政府在文化项目或基础建设方面过度投资的风险。但我们必须了解BOT的局限性,它是一套有助解决文化项目资源分配,或提供持续资源的规划方案,但它对如何保存、利用香港的文化和历史资产、促进和发展本土文化等核心问题,没有提供答案。这些问题也正正是多个文化项目,包括西九龙文娱艺术区、中西区警署重建计划最引起争议的地方。换句话说,BOT对解决财务问题有帮助,但并不是用作处理和厘订「文化价值观念」的工具!
从西九龙文娱区到中区警署重建计划,港府认为有意投标者会自行妥善处理「文化价值」部份的争议,并提出方案让政府选择。西九龙文娱区进行投标时,政府指如何发展文化、推动重点文化项目、落实营办者与文化艺术团体的伙伴关系等等问题,都由竞标者与民间团体自行摸索合适的方案。今次中区警署重建计划,政府也说欢迎竞标者提供不同方案。这种处理方法并不恰当。如何评估、利用和保存文化资产,不单涉及计量(成本、经济效益等)的工作,还涉及公众的期望、社群对文化价值的认同等多种考虑,整个讨论过程不单纯挑选一个「市场方案」,更应该是一个酝酿文化共识、寻求多元性的过程,甚至是重新检讨公、私营界别在保育文化资产的前提下应当扮演何种角色的契机。让我们从「历史、文化遗迹」的界定出发,重新检视文化规划应包含的多面性。
重构文化遗迹、历史建筑的界定权
不少人认为界定文化遗迹、历史建筑有不容置异的客观标准:以香港的古建筑为例,我们可以年期(如战前超过五十年的建筑)、特色、风格(如维多利亚时期的建筑)、历史地标等多项标准厘订单一建筑物是否古物古迹,并加以保护和修复。更为重要的是,历史建筑活在一个特定的历史环境,也因为这个环境才令人们对它有无限和持续的追思。也就是说,历史建筑必须「活」在人心,才显得有意义,而且它的意义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人们赋予更多或更新的诠释。
这点不难理解。以中区立法会这建筑物为例,它的重要性并非完全是属于它的建筑特色;它前身是一座法院,过去和现在它是香港政治体制中其中一个地标。因为它跟殖民地时代的法治及政治传统有根深蒂固的关系,而且也是特区政治的一个载体,故它有极强的历史象征意义。假设要把立法会拆掉,在原址重新兴建一座新的会址,我们损失的不单是一座有富有维多利亚时期特色的建筑物,而且更把依附在它身上的文化、历史意义拆除,损失的是一个「历史身份」、一个维系过往和未来的座标。
还有其他例子可作说明。旧上环街市于一九零三年兴建,是一座菜市场,一九九一年改建成「西港城」,原意希望保留其市场功能,兼具保存传统行业(如布行)的功能。要评估西港城是否失败之作,现在言之尚早。过去十多年这计划若以租务收益来看不算成功,而近年港府希望发展该处成为特色的食肆,制造人流,或许也是延续其市场功能的方法。当然,社会群体可以争辩,西港城有否其他更好的用途,但不容忽视的是西港城希望保存的不单是一座具爱德华式风格的建筑物,还要保存它的历史空间----大众市场的功能----这思路不失为保育、规划文化古迹的积极方案。
上述两个例子要指出的地方,不是古建筑是否要引入商业元素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确立、保存古建筑物的历史文化价值。西港城例子说明,若社会大众希望继续保存它的「市场」功能,引入商业元素则是可取的方向,而且社会大众也需要继续摸索一条适合西港城发展其市集功能的道路。假设立法会重建的例子,其性质却迥然不同,延续它的历史、法治、政治价值才符公众的期望。若果引入BOT的原则把它改成商业与文娱元素兼备的场所,结果只会耗损它的历史内涵。
如何看待中区警署建筑群?
中区警署建于一八六四年,上世纪初屡有加建,并与毗邻的前中央裁判司署及域多利监狱,组成一组「标志着法律及治安的历史建筑群」。要对这些建筑物进行规划,我们必须要了解社会大众对建筑物的认识、建筑群跟大众身份认同、历史想像的关系和他们的期望,也需要就建筑群的历史文化价值进行评估的工作。因为每一组历史建筑物在社会的地位都不尽相同,公众对它的诠释和期望也各不相同;若果以一刀切的方法处理问题,就算投标过程如何公开、标书建设的方案如何美轮美奂,它最终仍然是一个缺乏酝酿文化共识的规划,而且也是一个在未有社会大众授权的情况下,挪用公共文化资产的产物。
当前处理中区警署规划的急务,是在规划过程中植入酝酿文化共识的过程,而不是预设该建筑群必须发展成「文物旅游景点」。这公众讨论的过程也不应只限于专家(古物谘询委员会)及区议会,毕竟界定这组建筑群历史、文化意义、今后功能的权责属于社会大众,也只有透过共同参与,才能为日后建筑群的使用和形态,注入新的元素。
执笔之际,某政党及部份地区人士发起游行,要求保存中区警署的特色。希望政府对这些诉求不要作过度的政治解读;他们提出的一些原则,如保存建筑物还要保存它的「尊严」和「历史气氛」、日后的使用也要寻求便利公众的进入,而非「加筑围栏」,这些想法或许可进一步讨论,但毕竟反映公民对运用文化资产的诉求,应当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