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风自由Phone】初选无法律效力是否代表非法?
2020-07-15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举办初选的人非犯法意图,目前难认同初选是非法手段。他指出,《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如欺骗选民令其误以为行为可致合法选举效果,可能会构成非法行为,惟他说暂时看不到有欺骗市民行为。

汤家骅表示,即使初选目标否决预算案,《基本法》第50、51条,提及特首不批准议案,或立法会不通过预算案时,特首的权力,从《基本法》这两条条文看来,立法会不通过预算案,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会构成「以非法手段严重阻挠特区政权政权机关运作」。对于初选是否符合《港区国安法》第22条内的各种元素,他形容,目前难看到所有元素都已满足。

民主党主席胡志伟指,民主派在投票过程中选举合适队伍,看不到有任何违法行为;而立法会投票否决预算案为《基本法》所保障的立法会权力,倘若行使这些权力将违反《港区国安法》,他认为是「更加明显讲国安法会凌驾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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