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家书@20210501】前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港大法律学院客席教授蒋任宏——规管查册应平衡私隐权与公众利益
2021-05-01

*标题由编辑所加

 

白景祟教授:

我相信,作为2004 年法律改革委员会私隐小组主席的你,和我一样,对最近许多人讨论有关查阅公共登记册这议题有很大的感触。

事件背后是你与我都关心的私隐(包括个人资料私隐)的保障。公共登记册载有大量和敏感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香港身分证号码、居住地址、个人签署样式等等。若资料处理不当,当事人有可能身份被盗用,蒙受经济损失,甚至受到侵扰以及网络欺凌,人身安全亦会被危害。另外,在现今大数据时代,利用科技从不同资料来源去拼合个人资料,更可以导致其他严重及难以掌握的私隐风险。

 

因此,有关政府部门严肃处理公共登记册内的个人资料,可谓责无旁贷,尤其当事人是在毫无选择的情况下提供该些资料的。

 

私隐权是受基本法保障的,但它并不是绝对的,是应与其他的人权及公众和社会利益取得平衡。这平衡往往是反映于与公共登记册相关条例内的条文,是公众谘询及立法程序的成果。

 

例如,《公司条例》的有关条文规管了公司注册处如何披露公司董事的个人资料,一般查册人士不能一如既往取得公司董事的住址和完整的身分证号码。根据政府最新建议的实施方案,查册人士仍然可以取览公司董事的中英文姓名、通信地址和身分证号码的字母及首三个数字。政府声称,在这制度下,现时约六十万名持有香港身分证的公司董事中,只有八对人士的中英文全名及可披露的部份身分证资料完全相同,机会率低于十万分之三。这一安排是否反映在降低私隐风险及便利商业运作两者之间已经取得了一个合理的平衡,可谓见仁见智。

 

不少人坚持,有需要披露完整的身分证号码,外国的经验可能对他们有所启示。须知市民持有终身不变的身份识别号码,在外国并不普遍。以英国为例,查册者查閲不到公司董事的住址及英国根本没有的身分证号码,但与香港相比,英国的查册人士可以额外取览公司董事的出生年份及月份。在这制度下,究竟错把冯京当马凉的机会是多于香港、还是少于香港,这有待考究,但总应该不会是零吧?

 

若果有关查阅公共登记册的私隐保障未有在相关条例提及,便需要倚赖一般性适用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简而言之,《私隐条例》规定,查阅公共登记册内的个人资料的目的,必须与公共登记册收集该资料的目的一致。若有关政府部门将该资料披露予查册人士作一些另类的用途,便会违反《私隐条例》。除非该些用途是《私隐条例》订明的一些豁免情况,包括(1)防止或侦测罪行;(2)救急扶危;及(3)向新闻机构披露该资料。

 

例如,运输署在车辆登记过程中收集车主的个人资料的目的,应该是用作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事务上;运输署若行使酌情权将该资料披露予某新闻机构作另类用途,必须遵守《私隐条例》有关豁免的明文规定,即运输署有合理理由相信(并合理地相信)该新闻机构发表该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作这考虑并不容易,因为它涉及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虽然新闻工作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这行业偏偏是没有一个从业员登记、资格认可及自律的制度。教授你于2004年曾经建议成立一个法定、独立和全行业实施的自律组织,以拟定一套私隐守则,处理有关传媒机构无理侵犯私隐的投诉,并确保侦查式新闻工作符合公众利益。可惜这覆盖整个行业的建议多年来都被搁置。因此,期望负责公共登记册的政府部门来者不拒,假设所有查册的新闻工作者都会将资料用于符合公众利益的用途,似乎是不切实际的。

 

在这情况下,新闻机构以采访报道为由查阅公共登记册内的个人资料,便唯有各自说服有关政府部门,若该机构拥有和落实一套完善的私隐管理制度,及能确保其雇员或代理人严格遵守业界制定的《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有关政府部门应可比较从容地援引《私隐条例》的豁免条文。

 

教授,不知道你同意吗?下次见面,再作交流。

 

蒋任宏

2021 年 5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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