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守护新闻自由?读《香港传媒法》有感

2014-07-06

  新闻自由不是应该由每一个人,特别是新闻工作者去守护吗?为什么会有此疑问?

  问,是因为最有效的、自称的守护者 – 香港特区政府在过去十七年似乎缺席了,至少在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副教授韦杜灵的新版《香港传媒法》反映的,确是如此。

  香港《基本法》第27条订明,港人享有言论和新闻等自由,《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6条亦保障了「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而这自然包含新闻自由,这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相关「一般意见」中已有表明。事实上,港府在被指责时一定重申尊重新闻自由,又指新闻自由是香港成功的重要基石 – 特首梁振英6月23日才在《大公报》报庆上讲过,那为什么总不见政府做些事情来保障新闻自由,反而处处设限?

  这不是笔者多年工作的感言,而是细阅新书中「香港新闻自由主要里程碑和发展」的简表有感。该表简单扼要地列出自1985年至2013年间与新闻自由相关的法例、判例及事件,当中可见英国把香港交回中国前一段时间,确曾有为新闻自由拆墙松绑,首先,它在1987年废除了严苛的《刊物管制综合条例》,该例赋权港督可按个人对媒体的社会效果的评估而决定吊销报刊注册,令《大公报》1952年被停刊半年。其次,港英政府亦订定了一些新例或守则以保障新闻自由,例如1991年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1995年的《公开资料守则》,以及于1996年修订《防止贿赂条例》,让传媒披露廉政公署调查的案件时,可以「公众利益」作辩解。

  一如港英政府为香港民主发展所做的一样,港英为新闻自由拆墙松绑所做的,也是太迟太少。更令人可惜的是,港英政府拒绝订定资讯自由法而颁布《公开资料守则》的同年,通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令推动资讯流通与守密之间的发展,越来越不平衡,亦令回归后的港府有「法理」去把公开资料秘而不宣。也许,说到底,港府就是不喜欢被人放在阳光下审视 – 无论是回归前抑或回归后。

特区政府光收紧无放宽

  至于回归后的特区政府,没有再修订或废除任何条例来营造开放空间或放宽对新闻自由的限制,遑论立例推动新闻自由。相反,特区政府还不时企图制订条例来限制资讯流通或采访工作,从而令新闻自由受绑。简表可见,法律改革委员会1999年建议成立新闻评议会、2002年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07年的《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2011年修订《版权条例》使网上侵权刑事化、2011年就订定缠扰法谘询公众意见、2012年新《公司条例》限制市民到公司注册处查阅公司董事个人资料等等,不一而足,虽然大部分因为新闻界和社会的反对而胎死腹中,但仍有部分条文通过,令当局可「依法」侵扰新闻自由。

  至于警方02年以手铐锁采访中的记者、廉政公署04年大搜七间报馆、警方在时任副国家主席李克强08年访港时阻挠记者采访等,更是罄竹难书。

  不过,书中简表亦揭示了不少司法裁决原来「静静地」守护甚或扩阔了新闻自由的空间,个别案例连自觉对新闻自由颇为关注的笔者也大叹「走漏眼」。

司法裁决扩阔新闻自由空间

  以保护消息来源为例,香港没有法例保障新闻工作者拒绝交代消息来源,若要求提交消息来源的是法庭,拒交的记者更可能触犯藐视法庭罪,但原来早在1995年,上诉庭已裁定,在诽谤案中,不可要求新闻传媒交出消息来源的「报纸规则」亦在港适用,故此当时的《东周刊》毋须提交撰写一篇报道的记者的名字及其消息来源。不过,有关案例只适用于案件预审阶段。至于在2000年时律政司无法迫令《苹果日报》交出一名记者的名字和住址,以便提出检控,则与保护消息来源的「报纸规则」无关,而是因为案件涉及刑事,故此,刑事案件中的保持缄默权利适用。

  惊人的诽谤赔偿额常会令得传媒管理层对一些报道却步,香港大学经济学教授张五常1995年控诉《东周刊》诽谤,结果获上诉庭裁定,可得二百四十万元巨额赔偿。幸而到了2012年,终审法院修订一些有关诽谤赔偿的准则,令当年两宗案件的赔偿额大幅减少,以东方报业集团就《明报》报道「香港拉登」马照声的诽谤指控为例,东方胜诉后所获赔偿金额,便由一百八十万元大幅减至二十万元。

  此外,终审法院于2000年郑经瀚诉谢伟俊的诽谤案中,大大扩阔「公正评论」的理解,保障言论和表达自由;另外,又在一名女子不满《东周刊》未经她同意便拍下她在街上的照片,并加以评头品足,违反私隐条例,但上诉庭不同意,认为《东周刊》没有记录她的个人资料,故此没有犯例。

  不过,法庭对互联网这「新生事物」的判决,却是时松时紧,例如全球首宗利用BitTorrent(BT)技术上载电影到网站让人分享属于侵权的裁决,便是在2005年的香港诞生,而有「古惑天王」之称的陈乃明上诉至终审法院仍然败诉,须入狱三个月。但在2012年的裁决中,又指网上讨论区的网主属于「附属出版人」(subsidiary publisher),意味服务供应商可用「不知情的情况下传播」(innocent dissemination)为理由,在庭上作出辩解。

  不过,由于互联网的案例尚少,法庭取态仍有待观察。难怪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夏正民在新书序言中表示,在互联网年代,法律要与时并进,法官亦没有回天之力,故须早为之计,重新演绎诽谤法例,以应对网上短暂而激烈的语言。

  不过,更加重要的是,夏正民法官指出,在中国、印度等亚洲国家正在兴起,这些国家因面对日渐提升的人权意识,「基因」正在转变,掌权者须更加为他们的施政负责,香港亦不例外。

  可能正因如此,此书首版印行七年后出版的第二版,内容比第一版多四成,并已决定在网上开设专页,上载新案例和新法例,以便可以追赶加速转变的叉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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